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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迷姦性侵該當何罪?

        涉嫌迷姦性侵的富少李宗瑞,在逃亡23天後終於落網。這起涉嫌性侵案,因主角是富二代,情節是性愛光碟外洩藝人自危,關係人是報社記者交保候傳,富商及夜店友人都被約談,充滿了戲劇張力,「性、炫富、光碟」的情節比八點檔還要扣人心懸,震驚整個社會。

        整個情節略如報載:「富少李宗瑞因去年七月間,被一對陳姓姊妹指控他涉嫌下藥迷姦姊姊,還偷拍整個犯案過程。北檢偵辦訊後以李涉及性侵重罪,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但北院認為李性侵罪證不足,將李無保飭回。但檢方偵辦期間,發現李宗瑞藏有一批偷拍的性愛光碟,檢方過濾性愛光碟,發現約有卅餘人遭偷拍,其中疑有十五名女子疑遭迷姦。檢方陸續傳喚遭偷拍的被害人,部分被害人不滿提告。檢方傳喚、拘提李不到案,在八月一日依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罪通緝李。」「李宗瑞於投案後辯稱,他和被害人是合意性交,沒有偷拍及散布不雅照,但檢方認為不可採信,認定他涉犯加重強制性交及妨害祕密等罪嫌重大,有逃亡的事實、串證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召開聲押庭後,認定李有逃亡事實,未有串證之虞,裁定收押未禁見。」

        這事件涉及多個法學思維,特說明當成知識的學習旅行:

一、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李宗瑞是以藥物迷姦,違反當事人意願,自然適用;與台鐵性愛趴案,小雨出於自願顯有不同。

二、是否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222條規定,犯強制性交罪且以藥劑犯之者,是屬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李宗瑞涉以迷藥強姦,應屬適用。

三、李宗瑞如此犯行可能會判幾年?若李迷姦十五人成立,依一罪一罰之規定,假設一案判7年豈不要關105年?不是的,因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最高刑期不得超過30年,故以30年為其最高刑期。

四、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刑法「妨害秘密罪」專章禁止拍攝非公開的活動,主要就是因應日漸猖獗的八卦現象,刑法315條規定,以錄音、照相、錄影等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活動、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宗瑞之犯行係非公開之活動,拍攝隱私部位,應屬適用。

五、是否成立散佈猥褻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為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指:「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李宗瑞之犯行看來非故意散佈,而係像陳冠希淫照事件因他故流傳,故不屬之。但若網友得到相關淫照後瘋狂轉載,則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網友在手機或電腦為此行為,小心觸法,別天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警方會循著IP找到你。

六、記者刊登偷拍淫照成立何罪?自由時報刊登多張李宗瑞偷拍淫照,雖有以馬賽克遮住重點部位,算不算是「猥褻物品」,是否構成妨害風化罪?雖尚有爭議;但該報明知淫照是消息來源竊取之偷拍照,仍予刊登,明確構成妨害祕密罪。

七、女友陳美蘭窩藏罪犯,成立何罪?涉藏匿李宗瑞的女友陳美蘭,雖向台中警方自首,坦承協助窩藏李宗瑞,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藏匿人犯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事件告訴我們寧願自拍,不要偷拍;寧願靠自己,不要靠老爸;千萬不能做違反當事人性自主之事,否則進了大牢,當心被去勢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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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u199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