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感謝豆腐教授授權將其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空大專版的「豆腐教授的奇幻旅行」轉貼在部落格上,與大家分享。沈教授謝謝您!感恩喔!

豆腐教授的奇幻旅行─臺鐵性愛趴癡漢有罪嗎◎沈中元 2012/05/17

這簡直是日本A片情節臺灣版。簡述情節:「蔡育林在花魁藝色館BBS站發文號召網友舉辦模擬『痴漢電車』活動,共有十八名男子參加,每人收取八百元費用。十七歲的『小雨』則應徵女主角,佯稱自己廿歲。蔡後來包下由臺北開往竹南的莒光號加掛客廳式車廂,在臺北車站眾人上車,待車廂服務員離開後,糾察員隨即關上車廂門並上鎖,由蔡育林宣布『癡漢電車開始!』『十八痴漢』除少數四人因過於緊張不敢出手外,其餘眾人輪番上陣,對小雨猥褻、性交。助理則在一旁協助服務,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列車駛入新竹站後,活動隨即結束,由助理清理現場,十八名參加成員在竹南站下車後就地解散,蔡等七名工作人員則在附近某餐館開慶功宴,隨即搭火車返回臺北。」此誇張事遭媒體揭露後,引起社會關注,因為真的太離譜了。經多日偵查後,臺鐵火車性愛趴案,板橋地檢署偵結起訴,主辦人蔡育林因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遭求刑六個月;其他助理則求刑二個月;至於「十八痴漢」皆不予起訴,女主角「小雨」則未列被告。

近日演講常講這個誇張的個案,提供幾個觀念供大家學習法學推理,做「法律的知識旅行」:

一、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其中所定「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係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要件,本案小雨係自願,當無適用。

二、是否成立公然猥褻罪?公然猥褻是以「意圖供人觀賞」為要件;小雨等人在車廂內如果打開窗簾,讓別人可以看到他們性交過程,就可能違法。但依案情性愛趴係秘密進行,故亦不適用。

三、是否適用青少年性侵害?刑法對未滿十四歲以下之人雖未暴力或未違反其意願而性交,亦成立準強制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縱合意性交,仍觸犯刑責處七年以下刑期;但若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雖兩小無猜兩情相悅,亦觸犯刑責;只是尊重被害人意願採告訴乃論,法院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小雨十七歲,又係自願,並無提起告訴,故並不適用。

四、是否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律對於與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人「性交易」,有特別的處罰規定。但檢方認為小雨實際年齡與十八歲相去不遠,且打扮成上班女郎,十八痴漢在媒體披露後才得知小雨未滿十八歲,並無主觀認識,因而認定未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不予起訴。

五、是否成立妨害風化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小蔡每人收八百元是屬營利行為,故以此起訴論處求刑六個月,其他助理係屬幫助犯,亦求刑兩個月。

六、是否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有妨害善良風俗專章,對非特定性交易專區之從事性交易,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對那十八癡漢是適用的。

十八癡漢中有四人在現場因害怕,嚇的什麼都不敢摸,什事都不敢作,一樣違法。你就知,癡漢不是那麼好當的;哈哈哈,還是努力工作當鐵漢,努力讀書當硬漢,努力念經當羅漢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ou199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