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豆腐教授授權將其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空大專版的「豆腐教授的奇幻旅行」轉貼在部落格上,與大家分享。沈教授謝謝您!感恩喔!

豆腐教授的奇幻旅行-吃麥當勞變胖找你賠償?◎沈中元 2012/04/26

這些日子「瘦肉精」問題引發民眾關注,食管法修正引動朝野論戰;可謂吃肉的小事,已成國家的大事;食品檢驗實驗非我之專長,但我常常演講消保法相關議題,提供幾個觀念分享,也許可以給大家做「消保權益的知識旅行」。

1.「我用了免費試用化妝品,結果皮膚過敏,櫃姊你要賠我醫療費用。」這涉及消費關係之意涵。消保法裡規定的消費關係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但如免費試吃,免費義診,亦屬事實上之消費關係,亦能適用本法。類似觀念如同居十年,男友打女友是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的,因為他們的同居是事實上之婚姻關係。

2.「我坐捷運夾到頭皮,向市府索賠四百萬。」這裡市府係公家機關,但政府機關的行為有屬非公權力執行,係營業行為時,均視為企業經營者,故捷運公司亦屬企業經營者而適用。所以如市府惜物網拍賣報廢汽車,國宅處賣國宅的抽籤行為,學校辦畢業旅行團,都適用。

3.「我吃了某知名餅店的三明治結果拉肚子!」這裡是指企業主對產品的瑕疵,負無過失責任。產品責任分為故意責任、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消保法裡最重要的觀念就是賦予企業主負擔無過失責任,以保障消費者。企業主如是故意或過失,造成產品之瑕疵固要負責;但除故意及過失責任以外,雖未違反注意義務,卻仍對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之危險負責者,是企業主的無過失責任。簡言之,知名餅店的三明治,雖已盡注意義務使三明治符合衛生,但消費者吃了拉肚子,餅店仍須負責。但此推理若無限上綱,使企業主負擔所有責任亦不公平;故企業主對一般合理所可預見之情形應負責,但在產品消費或使用過程中不合理之作為,並不負擔結果責任。如喝某廠牌的飲料嗆死,買了炭不烤肉卻燒炭自盡,開某廠牌車被撞死,都非這些企業主所能掌握,不需負擔結果責任。

4.「開刀開右腳結果開成左腳要負責嗎?」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之故意或過失責任。但人體或生命至今是最大的奧秘,醫療行為對患者所負之注意義務,係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所作之醫療行為為標準。若醫療雖無過失亦要負責,則將使醫療人員怯於對患者做出「風險性之治療」。醫療法修正後將醫療傷害定位為過失責任,而排除消保法無過失責任推定之適用。

5.「施打H1N1疫苗結果結果昏倒?」這裡需說明「發展中產品之瑕疵」不負無過失責任,但主管機關須有配套之救濟措施。依當時的科技或專業水準無法證實或去除之危險,是屬發展中瑕疵。如手機電磁波會造成腦瘤?雷射手術治療近視會造成眼盲後遺症?都仍是科技難解之題,所以重在配套預防而非懲處責任。

6.「在XX游泳池游泳刮破腳趾!」臺中夜店猛男花火秀燒死七人,在百貨公司上廁所跌傷,吃含瘦肉精的牛肉會傷身,吃含塑化劑的飲料會致癌。這些業者所提供之場所、服務、商品均屬於產品責任範圍,要負責的。

7.「在蠻牛下毒之千面人事件!」特殊事變責任業者不需負責,下毒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肖業者利用原料作假酒販賣(如黑心食品),故意得處以三倍、過失得處以一倍懲罰賠償金。

8.「美國消費者集體控告麥當勞的薯條、雞塊熱量過高,導致兒童肥胖請求賠償!」這個有趣的案例最後被法院駁回,因為需產品有瑕疵造成損害才須負責,沒人強迫你吃麥當勞ㄚ?

有了消保法基本觀念,把這當思考練習------想想娶老婆後,是否「貨既出門,概不退換」?哈哈哈,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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